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2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人事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倾心打造法制人事、创新人事、和谐人事、阳光人事,更快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制定了《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

包头人事人才网是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的人事人才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及时报道包头市人事人才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以全新的载体推进人事部门信息化建设。网站由包头市人事局主办,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承办,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协办。为了规范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人事人才网。

第二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第一、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服务,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和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五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是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系统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制定网站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和维护。因人事人才网改版等原因需对栏目调整,由人事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科室进行调整。

各栏目信息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单位介绍”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2.“领导讲话” 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3.“图片新闻”、“人事动态”、“公告公示”、“理论研讨”、“办事指南”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4.“机关效能建设”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5.“政务公开”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6.“政策法规”栏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7.“人力资源开发”栏目,由人才流动开发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8.“公务员管理”栏目,由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栏目,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0.“工资与离退休管理”栏目,由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1.“职称工作”栏目,由职称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2.“干部培训教育”栏目,由培训教育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3.“军转安置工作”栏目,由军转办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4.“国外智力引进”栏目,由外国专家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5.“局长信箱”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邮件查阅,并根据邮件内容涉及的人事人才业务转到相关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各科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局长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邮件回复。如涉及人事局整体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邮件,回复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发布;

16.“咨询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每天审查咨询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的部门协同其他部门共同答复。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咨询问题,回复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7.“下载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允许公众下载的各类人事人才相关文件、人事软件、业务表格等,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8.“成绩查询”栏目,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人事考试的成绩数据,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9. “旗县区专栏”栏目,由各旗县区人劳局和稀土高新区人劳局负责信息采集,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信息采集

1.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人事系统的重大新闻、人事人才工作动态、公告公示、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重大信息由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2.人事局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文章,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各单位所发布的纸介通知、通告、文件原则上应在局领导签发后,即在包头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公示”栏中直接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好审核校对,确保无误后才能上传。

4.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安全保密与管理

第七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方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人事信息化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包头人事人才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MO等)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五章 网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网站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人才网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栏目信息发布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

第十九条 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人事人才网发布信息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办评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评比一次包头人事人才网信息发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对会计出纳工作实施检查辅导,是会计核算实行分岗约束与监控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各级行一定要增强对检查辅导工作的认识,积极选调合适人员充实会计出纳检查辅导队伍。鉴于目前农发行系
统“三定”方案将重新确定,在未确定前,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在8月底之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检查辅导员,开展检查辅导工作。
二、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要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严格奖惩,定期对检查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通过贯彻执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要切实提高会计出纳工作质量,杜绝各类经济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出纳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是上级行对下级行会计出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定期由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
第三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监督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查找问题,防患未然;
(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掌握应知应会的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帮助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三)对内勤坐班主任履行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以下简称“检查辅导员”)只在地区级以上管理行配备,归口同级财会部门领导,并专司检查辅导工作。
第五条 检查辅导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所辖机构的多少和检查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条 检查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掌握一定的财会出纳理论知识,熟知会计出纳业务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解决处理业务疑难问题;
(三)具备助理会计师(含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检查辅导员应保持稳定,任职期间一般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要建立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对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内容
第八条 检查会计出纳工作基本要求、基本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出纳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二)是否建立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是否制定有关管理和内控措施办法;
(四)是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九条 检查内勤坐班主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内勤坐班主任;
(二)内勤坐班主任是否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内勤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记录是否完整,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检查会计出纳临柜操作规范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表凭证换人复核。
(二)是否序时记账、按日结账,有无账务积压情况,存款有无透支情况,科目账户是否使用正确,内外凭证是否合规合法。
(三)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是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四)各种业务印章及经办人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五)人员变动是否按规定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检查账账、账表、账款、账据、账实、内外账务“六相符”情况。主要检查:
(一)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其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全国联行往来账卡片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汇票结算保证金卡片金额合计与保证金分户账余额是否相符。
(二)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决算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是否相符。
(三)尾箱现金与尾箱余额登记簿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库存券别明细账是否相符;现金科目总账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四)各贷款科目借据是否与分户账、总账相符。
(五)财产物资账与实物是否相符;有价单证账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的结存份数与实物结存数是否相符。
(六)是否坚持每月向开户企业发对账单,未达账项是否查清。
第十二条 检查会计凭证与账簿记载情况。主要检查:
(一)账务组织及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符合要求;
(二)受理的凭证是否属本行受理凭证,签发的单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规定;
(三)账、簿、卡是否按规定设置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编制和报送报表,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三条 检查印、押、证、机的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印、押、证、机是否坚持分管制度,保管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颁发、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领发、使用登记及注销、交接手续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档案装订是否及时、完整、整洁,并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会计档案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有无交接手续;
(三)会计档案管理是否按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登记保管是否齐全,调阅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存贷款业务核算情况。主要检查:
(一)开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开销户登记簿,记载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贷款形态设置贷款分户账,并及时进行结转,借款契约内容是否齐全,账据是否相符;
(三)各往来账户是否按规定填发余额对账单,收回是否及时。
第十六条 检查联行、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联行报单是否严格按顺序使用填制,内容是否正确;
(二)联行汇差的轧计是否正确,上报、清算是否及时;
(三)银行汇票的签发、解付是否执行制度,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手续是否完备;
(四)结算凭证是否按规定严格审查,有无错漏编押、错漏核押等情况,是否及时处理;
(五)查询、查复是否及时迅速,是否设簿登记;
(六)有无压、退票现象,是否按规定计收违反结算规定的罚款;
(七)有无失密或丢失联行信件、报单、密押等事故。
第十七条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主要检查:
(一)财务收支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是否正确,利率执行、加罚利息、复利计算、费用开支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其他各项财务收支以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列账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检查出纳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管库、钥匙分管、同进同出库房和双人押运制度;
(二)出纳人员离岗是否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三)是否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并有查库记录;
(四)有价单证是否建立登记簿,账实是否相符,换人保管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有无溢库、空库、白条和实物抵库现象;
(五)库款寄存及代押运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是否严密,出入库款是否及时填制出入库票,现金收付传票券别明细是否准确填写。
第十九条 检查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计算机处理账务是否坚持授权分责原则,授权责任是否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使用;
(二)会计信息的保护、保密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每日数据软盘备份是否及时、完整、有效;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培训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
(一)帮助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学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会计、出纳人员宣讲政策、制度规定;帮助制定、修改工作措施;
(三)解答会计、出纳人员提出的业务工作问题,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要求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检查辅导员要持总行统一印制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分行检查辅导员,对辖属县级支行的会计出纳工作每半年至少巡回检查一遍;省级分行检查辅导员每年除对辖属二级分行普遍检查辅导不少于一次外,还要安排一定时间到基层检查辅导;总行检查辅导员每年至少1/3的时间下基层检查辅导和调查研究,重点组织? 低车拇蠹觳楹途榻涣鳌?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辅导完毕,检查辅导员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并要写出检查辅导工作报告,对被检查行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评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检查辅导员进行检查辅导时,被查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检查辅导员有权查阅与检查辅导内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会、出纳工作有关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有权给予现场制止并要求被查单位做出解释;有权对查出的问题
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领导解决不妥的有权越级上报;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建议对被查单位实行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检查辅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由本级行科(处)长、分管行长和上级行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情况,应进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因其检查辅导促使辖内机构会计出纳工作秩序良好,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二)敢于揭露、反映和处理问题,且杜绝了重大隐患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行为,应进行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本人检查过的业务事项仍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二)检查以后不形成报告或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敷衍了事;
(三)包庇、纵容、隐情不报,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酿成重大差错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1998年6月24日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四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四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4年12月12日,邮电部

你公司《关于请求办理联通数字蜂窝移动电话网建设及经营有关电信行业管理手续的请示》收悉。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批复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城市组建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其他城市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待具备条件后另行批复。你公司GSM数字移动通信网技术体制及与公用通信网的连网原则应符合邮电部的有关规定,涉及连网中的具体事宜,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