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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3:2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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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函〔2004〕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五条 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同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基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以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革命老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地方教育附加应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基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当年该项基金实际征收入库额5%的比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中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征收范围、不得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免征、缓征、加收滞纳金和违规处罚等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小学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宾馆饭店教育费”三项政府性基金从即日起停止征收。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以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凡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征收的“中小学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宾馆饭店教育费”不再退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面对极其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期,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任务


(一)准确把握精神。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大措施对测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测绘发展思路,及时调整测绘生产力布局,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着力提高测绘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明确工作思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把项目更多地调到现实需求上来,把建设更好地放到公共服务上来,把产品更快地转到有利于民生上来,把资金更有效地用到扩大内需上来,把工作重心切实做到促进发展上来,举全国测绘之力,加快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为扩大内需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为促进经济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相应测绘保障服务,加强测绘基础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加快论证重大测绘项目,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强化测绘公共服务,繁荣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辐射带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进步。


二、加快项目实施,提高保障水平


(四)保障服务要到位。要认真分析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前筹划、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测绘部门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切实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等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建设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发挥好测绘的基础性作用。


(五)重大项目要加快。加快推进我国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带动西部地区测绘发展。加快实施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推动全国各级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基础测绘力量,加快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1:10000地形图测绘、1:10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等项目的实施进程。尽快启动实施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海岛(礁)测绘等国家重大测绘项目,加快省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六)带动性项目要优先。加强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带动地方各级基础测绘发展。要在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地级市加快推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力度。要紧密结合各省、市、县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加快实施“百镇千村测图”和“一村一图”等测绘保障服务工程。要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要通过优先实施带动性项目,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直接带动各方面近100亿元的资金投入,为扩大内需注入新的活力。


(七)基础建设要加强。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给测绘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着力加强测绘能力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举措,积极论证争取一批新的测绘项目。加快做好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测绘技术装备建设、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工作。


(八)公共项目要推进。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加快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互联,资源共享,能够满足防灾减灾、电子政务等方面需求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目录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长城测量、文物普查测绘保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保障、经济普查测绘保障、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审查发布等工作。


(九)急需项目要放开。积极探索增加测绘投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保障服务需求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途径。对于市县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及其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等社会需求强烈,短时间内政府又难以加大投入的测绘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探索研究政府主导下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测绘投入模式,适当引入社会资金,加快发展。


(十)民生项目要快上。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对测绘工作的要求,加强灾区基础测绘和其它测绘工作,加快恢复和建设灾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灾情监测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确保灾后重建、测绘先行。加快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资源整合,着力打造互联网地图服务知名品牌;加快公众版地形图研究,进一步丰富地图品种,不断推出精品地图,繁荣地图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等的监督检查,维护百姓权益和利益。


(十一)产业发展要支持。本着稳定行业、扩大就业的原则,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测绘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扩大产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支持卫星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汽车、通讯、物流、出行服务、网络服务等产业发展。要通过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化项目示范以及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测绘技术指导、实施政府采购倾斜政策等方式,保持产业平稳快速增长,推动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2010年力争达到1000亿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二)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统筹兼顾,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强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十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测绘系统各单位要把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和配合国家测绘局的各项相关举措,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狠抓工作落实,能出台的措施要尽快出台,已立项的项目和出台的措施要抓紧落到实处。


(十四)简化审批提高效率。要加快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在线办理,对应急测绘保障等特殊项目的审批,要特事特办、即理即办。要通过修改审批程序规定、实行行政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审批权限,将部分地图的审核、拆迁测量标志、提供测绘成果、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等审批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要适当简化基础测绘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等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严格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在允许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测绘项目和资金调整。需报经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质量、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抓好安全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测绘安全生产。要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以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测绘保障服务是测绘部门的应尽责任,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共同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重大举措要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权利与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直接或授权相关职能机构对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四)市政府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章程。
  第七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国有投资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
  第十条 设立国有投资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三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国有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出资者的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四)市政府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出资者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出资者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三)承担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出资者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五)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行为;
  (六)国有投资公司其他内容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国有投资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投资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第六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市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向国有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结合,具体办法按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市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国有投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公司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投资公司出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包括股权)的行为。国有投资公司在转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按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投资公司接受中央、自治区及本市辖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收益属市政府所有。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按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投资公司应执行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执行情况纳入对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



第九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转让产权,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导致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价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或者违反规定不按期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 国有投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因渎职或失职造成国有投资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