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5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
  (2005年5月)

  第七届江苏国际服装节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协办,江苏国际服装节组委会办公室承办,于2005年9月2日-5日在南京举行。
  一、主题
  按照“提高水平、扩大影响、讲求实效”的要求,本届服装节以“科技与时尚融合”为主题,通过服装节平台,展示江苏纺织服装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实力,引导行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打响苏派服装,推动江苏面料、家纺和服装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二、活动内容
  (一)第七届中国江苏国际服装?家纺?面料博览会。博览会坚持以形象展示为主、洽谈订货为主、业内人士参与为主的原则,将展馆分为服装、家纺、面料三大展区,突出名品名牌、企业形象、产业集群的宣传,以新的设计款式、新的流行色彩、新的表现方式,努力达到最佳的展示效果。
  另外,博览会将邀请国内外有实力、有影响的纺织服装企业参展,展位保持1000个以上。通过博览会的举办,促进经营与贸易、厂家与商家、服务与文化有机结合,为纺织、服装、家纺企业与专业买家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洽谈交易的专业商务平台。
  (二)其他系列活动。主要安排开幕晚会、国际名师名品展演、纺织产业集群公众人物推介表彰宣传活动、大型经贸对接洽谈活动、苏港合作—共创纺织服装竞争新优势论坛以及服装设计大赛,系列活动要在内容国际化、运作社会化、影响大众化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活动层次上有明显提高,同时增加经贸活动内容。
  三、工作安排
  服装节活动在省政府、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组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服装节招展招商、新闻宣传、接待和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
  各市由市政府和职能部门组成交易团,参加服装节相关活动。要按照组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做好招展招商、订货会和分会场组织实施工作。
  要重点做好招展招商工作。具体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由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内外贸服装、家纺、面料企业参展工作,落实境外买家参加服装节贸易洽谈。各市要根据纺织服装业城市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的趋势和特色,建立包括县级市和主要纺织服装集群名镇在内的招展招商工作网络,积极组织服装、家纺、面料企业参展,突出名优新特产品、突出名企名牌,展现江苏服装、家纺、面料的特色和优势。

  


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3号


《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望遵照执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五年四月五日




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落实,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人制度。各乡(镇)正职领 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政府正职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环境保护和企业工作的副职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正职领导为直接监管责任人;市环境保护部门正职领导为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人、副职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站)负责人为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主管副职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站)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制定与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三)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干扰、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 导致本辖区或者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 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破坏的;
(六)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
(七)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等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监管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直接监管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监管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给予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监管责任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排污费的;
(四)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通风报信,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导致延误事故处理, 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
(二)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无任何环境保护设施或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认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
(三)允许或放任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
(四) 对应由本部门负责查处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制度的;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逾期未完
成治理任务或者在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拒绝、阻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
(五)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超标排污的;
(六)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与违法责任人勾结、串通 , 妨碍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
(三)强迫、纵容、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
(四)屡犯不改或者拒不改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能主动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有企业以外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企业所在地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交当地纪检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时,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有关证据和资料。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较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特别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本办法所称“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依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87〕环办字第317号)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监察局、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0-12-19

教考试厅[200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从2001年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开考时间作如下调整:第一次考试定于每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l=l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定于每年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HPg),英语口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现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尽快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为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主要用于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定于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第二次考试定于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01年的具体考试事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2001年6月23日,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于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12月15日,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IIPЯ),英语口试于次日举行。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2001年4月23日至27日,第二次考试报名10月15日至19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nP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8963010)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14466-287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2862753-2205)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工业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2823)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897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举办,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六到八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费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