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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2:4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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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
  (2004年5月)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协办,江苏国际服装节组委会办公室承办。将于2004年9月10日至9月13日在南京举行。
  一、宗旨
  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关于“提高水平,扩大影响,讲求实效”的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服装节筹办、办展等各项工作,提高展会专业化水平,增强系列活动对纺织服装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促进江苏由纺织服装大省向纺织服装强省转变。
  二、组织机构
  服装节活动在省政府及组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组成交易团,由市政府和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三、活动内容安排
  本届服装节由博览会和系列活动两大部分组成。
  (一)博览会
  博览会为第六届中国江苏国际服装?面料博览会。博览会坚持“形象展示为主、洽谈订货为主、业内人士为主”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规模和水平要争取继续居于全国前列。博览会计划设国际标准展位1000个左右,设面料展区、羽绒展区、重点企业和名牌产品展区、加工型企业展区、产业集群展区、高科技产品展区等。
  (二)系列活动
  坚持“三个结合”(面料与服装结合,设计与产业结合,经济与文化结合),突出“三个重点”(国际交流与合作、设计评比与展示、流行趋势预测与发布),组织开展好本届服装节的系列活动。要在内容国际化、运作市场化、影响社会化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活动层次上有明显提高,同时适当增加经贸活动内容。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国际国内服装名师名品展演、’2004江苏省服装设计作品大赛、全国弹性纺织面料的设计与应用评比、大型经贸对接洽谈活动、服装节论坛或系列时尚讲座以及服装节分会场。
  四、招展招商工作
  招展、招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由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各市共邀请买家5200人(其中境外买家520人),每个市负责邀请买家400人(其中境外买家40人)。省各有关单位邀请买家5000人(其中境外买家1700人)。本届交易会计划推动15家以上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安排1-2家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任务,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以上目标任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为保证服装节整个活动有序开展,在组委会领导下建立服装节指挥部,由组委会授权指挥部统一指挥。服装节主要活动由省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广告、赞助活动。要加强服装节新闻宣传、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大力协同配合,落实专门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服装节各项工作。
  各市要按照组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服装节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服装、面料企业参展,突出品牌,努力提高参展水平。加大招商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邀请境内外客商。要积极组织企业在服装节期间召开订货会,提高成交水平。服装节期间,要以市为单位组织企业观摩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以促进本地纺织服装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要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实施工作,扩大服装节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6年)

中国政府 伊拉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5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以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展和扩大这一关系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执行伊拉克今后五年的经济发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努力通过其各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按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经双方用竞争性原则达成协议的项目,承揽堤坝、灌溉、公路、桥梁、铁路、下水道等方面的项目。
  二、按照伊拉克转让和执行项目的规定,伊拉克公司将邀请中国公司单独或与有关的伊拉克公司联合或按其他商定的方式对伊方公开招标的或邀请议标的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项目提供报价。
  三、本协定范围内的两国经济合作方式,根据有关公司间将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经双方商定,对本协定附表所列项目可进行修改或增加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密切和扩大两国的贸易关系,中国有关公司向伊拉克公司提供所需的列在附表(B)参考性货单中的商品和材料,或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在具有竞争能力的基础上商定的商品和材料。

  第三条 为了均衡地增加两国的贸易额,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的有关公司按照两国有关公司商定的条件进口伊拉克供出口的商品、货物和材料,其中包括硫磺、磷肥、椰枣等,以及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商定的其它物品。
  二、根据本条款签订的合同与伊拉克欠中国的任何债务不相关联,无论这些债务源于本协定还是源于本协订签订前后的其它协定、安排和合同。

  第四条
  一、两国政府努力发展两国间的技术科学合作,其中包括在各公司之间转让技术。
  二、两国政府保证执行下列技术科学合作项目,并为其提供便利。
  --有关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科技情报。
  --两国专业干部互访。
  --培训工业、农业、科学和建筑等方面的伊拉克干部。
  三、为了实现本条款所列的合作项目,两国的有关方面制定有关这些领域的工作计划,商定执行办法。

  第五条 两国的有关方面根据伊拉克有关部门的需要和要求,研究便利中国在伊拉克开展劳务的办法,并就此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一、按本协定第一条,执行两国专业公司商定的项目中全部外汇份额;第二条所签供货合同的货款;第五条所签合作中中方应得的外汇份额都执行延期付款。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一次延期付款的条件。

  第七条 自本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国有关部门在四十五天内就执行本协定进行必要的财务安排。

  第八条 两国政府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或专项展览会,并依照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宣传样品、展览品和建展馆所需的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为落实和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在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年会休会期间,每半年增开一次双方副主席级的会议,集中研究下述问题:
  --保证本协定以及将来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各项协议和议定书的良好执行。
  --探讨和研究发展两国经济合作的方法。
  --建议增补或调整在伊拉克的发展合作项目并监督实施。
  --研究制定保证两国贸易额持续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措施。
  --研究制定有关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以及任何一方提出的其它领域的合作的年度计划。
  --就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向两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三、本协定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的终止或修改不影响协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劲夫            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检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引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该制度实施两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了《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在借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国家统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四年十二月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并以控制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

  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
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综合报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



  第十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二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次月15日前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利润再投资。

  第二十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 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 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 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五) 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