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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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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3-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购工作。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者,一经查实,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没收蚕茧、罚款等处罚。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当地蚕茧收购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国务院对这一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在新的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防止“大战”再起,保护蚕农的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现对蚕茧收购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蚕茧代购工作,但代购部门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方能参与收购,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继续实行桑蚕茧国家定价。各地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严禁打“白条”,以确保蚕农利益。关于一九九四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将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蚕茧生产方针,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制止小丝厂盲目发展,注意产供销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提交蚕改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稳定技术队伍,巩固生产基础。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的市场机制,不断探索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地余缺的蚕茧要引导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
宁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战略决策(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解决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因禁伐林木而产生的还贷困难问题,我部研究决定,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信贷部分的转贷条件,即延长贷款期限(该贷款硬贷部分,仍保护原转贷
条件不变),以缓解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各项目单位的还款压力。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项目原有的5年宽限期延长为8年。
二、将项目的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即自2008年10月1日起,于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向我部偿还该部分信贷本金的三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即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
经过上述调整,各项目省、自治区面临的还款压力将有所缓解,希望各项目省、自治区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实施“天保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债务管理工作,杜绝产生新的欠款。



2000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一些地区的电煤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又将迎来夏季用电高峰,保障电煤供应面临较大的压力。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紧急通知》精神,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煤电油气运需要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增加煤炭生产,保障煤炭供应。

  二、煤矿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生产。正常生产的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三超"现象。因受地震等因素影响停产的煤矿,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加快复产,复产前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所有煤矿要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大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三、扎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煤矿,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到位。

  四、继续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严禁新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
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为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保证农业丰收、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灾区煤电油气运需要

  贵州、陕西、宁夏等地要组织好支援灾区的电煤资源,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安排好运力,继续保障灾区电煤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要组织好增供灾区成品油的投放,全力保障兰成渝成品油管线稳定运行,继续确保灾区油品需要。国家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减少四川电力外送,并根据需要组织向四川输电,确保救灾及灾区恢复重建用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当地煤炭生产恢复进度;国家电网公司和四川省所属地方电网企业要继续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重要用户和居民用电,力争在6月10日前,完成四川主电网及配电网受损设备的抢修和改造,恢复灾区正常供电,并及早做好枯水期的电力保供方案。

  二、全力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保障电煤供应作为当前电力迎峰度夏的首要任务。各产煤省(区、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生产,加快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复产验收。产煤县拟安排停产煤炭能力1/3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炭产运需各方都要严格履行电煤合同。铁路部门要进一步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在迎峰度夏期间提高电煤日均装车水平,并适当向京津唐和华中地区倾斜。在迎峰度夏、度冬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对主要煤炭运输公路开辟电煤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电煤运输畅通。

  发电输电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加快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跨省、跨区送电,提前安排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火力发电企业要组织好电煤的采购和储存,力争电煤库存不低于15天。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加强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

  要切实搞好成品油资源的总量平衡,加强成品油产运销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快新建炼油能力竣工投产,合理安排炼厂检修,在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成品油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加强资源的衔接和调运,合理安排库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炼油企业努力增加生产。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运力,与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做好衔接,保障成品油资源的及时调运。石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投放,确保重点急需,并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等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四、千方百计保证农业"三夏"用油

  中石油、中石化要根据"三夏"用油需求,强化资源统筹,合理安排调运,增加重点地区柴油投放量。要密切关注"三夏"期间大型联合收割机等作业区的转移情况,及时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农业用油需求信息,加强区域平衡和资源衔接,优先保证农业用油。要根据农机作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快速加油通道、农业加油卡、送油到田间等多种惠农便农服务。中石油、中石化要提前安排就近所属企业做好"三夏"用油的应急准备。

  五、切实保证化肥等农资的市场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和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重点化肥企业用煤、用电、用气及原材料供应,组织好农资生产和运输。要充分挖掘钾肥生产潜力,加快新增能力建设,努力增加国内钾肥供给。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及其原料出口,完善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办法,增加储备规模,确保淡储旺供。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肥市场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等行为。要加大对科学施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

  六、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需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能。要提高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尽快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强制能耗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时将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改造。继续从严控制高耗能产品出口。切实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能源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坚决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