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


抚顺市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物资收缴管理,减少非税物资流失,规范非税物资的收缴管理行为,保证非税物资变现收入及时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税物资收缴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物资”是指执法单位收缴到的非税顶账物资(含政府债权)和罚没物资(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者实施强制没收、追缴的非货币性物资)。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的主管部门,其职能是:
(一) 依法代政府起草非税物资收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非税物资收缴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管理执法单位收缴的非税物资;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非税物资的评估;
(四)委托拍卖行对非税物资进行拍卖变现,并将拍卖变现收入上缴国库或归还债权人;
(五)指导县区非税物资收缴管理工作;
(六)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以物顶账行为。
第二章非税顶账物资的管理
第五条对因欠费单位确实无力以货币支付、且日后难以收缴的非税收入,由欠费单位向执法单位提出以物顶账申请,由执法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顶账物资实际变现收入不损失的原则,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以物顶账手续。财政部门对非税顶账物资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拍卖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作为非税物资申请单位实际抵费额。
第六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以物顶账的事项,执法单位须在收缴到非税顶账物资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与执法单位对非税顶账物资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存放要求,可由执法单位原地封存,也可由财政部门集中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执法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非税顶账物资保管制度,设置账目,逐笔登记非税顶账物资,确保非税顶账物资准确无误。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一律使用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没收物品清单。
第九条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除依法予以销毁的以外,应将罚没物资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执法单位在收缴罚没物资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执法单位对罚没物资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存放要求,可由执法单位原地封存,也可由财政部门集中封存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没收物品清单,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没收物资清单所列的相关内容,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交缴或向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条执法单位对罚没物资应当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第四章非税物资的处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照《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拍卖行对非税物资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将拍卖收入扣除相应税费后的净收益作为申请非税顶账物资单位的实际抵费额,由财政部门直接上缴国库或归还债权人。
第十三条按有关规定将罚没物资拍卖变现收入扣除相应的税费及有关费用后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对拍卖未成交的非税物资,按市价继续拍卖,仍不能拍卖变现的非税物资,为确保非税物资的保值、增值,根据非税物资的使用价值和实际需要,可出租、置换、调拨、抵顶政府债务、捐赠等。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据没收物品清单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定期或不定期与拍卖行核对非税物资存量与变现收入。
第十六条非税物资收缴中的特种物资,如:金银、烟草、盐、药品和医疗器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资,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执法单位及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级非税物资收缴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税物资收缴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有资金偿付能力但未补缴所欠费用的单位,限期补缴,并将顶账物资视为罚没物资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年对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执法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罚没物资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由财政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行为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非税物资的变现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拖延上交非税物资收入。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法单位由于不及时上报非税物资,并擅自使用、保管,造成非税物资损毁的,由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单位对非税物资私自处理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及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直及驻市有关企业。
二、 考核目标和内容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校园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以内(具体安全生产伤亡控制数每年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另行下达)。
1、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山)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机构健全。按照三级监管机构、四级管理网络的建设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监管人员;有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部门及其他主管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投入。按照逐年增加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适量的资金(县级财政不少于25万元)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整治、教育宣传等方面;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有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5、基础工作。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其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建立健全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并符合要求。
6、隐患管理及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按安全要求及时整改验收,并建立档案;专项安全整治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和进度,全面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7、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结案,并建立事故档案,不得瞒报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予以查处到位。
8、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所在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9、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0、经济措施的落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所有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三、考核期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 考核方法
1、市安委会每年根据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2、次年1月5日前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自查、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3、次年1月5日后由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五、奖惩办法
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制,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单位当年不能评综合先进,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先进。
2、考核情况记入目标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档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完成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好的责任单位,县(市、区、山)前三名,市直有关部门前三名,重点企业前三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考核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和校园死亡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责任单位为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4、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4年4月14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冶金部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皮安全鞋》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580号文批准,编号、名称为:GB4014--83《皮安全鞋》,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请各地区、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事先做好贯彻执行标准的准备工作。

附:皮安全鞋 Lesther Safety Sho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014--83(国家标准局1983年12月12日发布 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求要符合表1。表1
------------------------------------------------------------------------------
| 静压力试验 | 冲 击 试 验 |
类 别 | |--------------------| 试验后的间隙高度
| | |落下高度 | mm
| kgf |重量kg| |
| | | mm |
----------------|----------------|--------|----------|--------------------
重 型 | 1,400 | 23 | 450 | 15以上
----------------|----------------|--------|----------|--------------------
普通型 | 1,100 | 23 | 300 | 15以上
----------------|----------------|--------|----------|--------------------
轻 型 | 450 | 23 | 120 | 15以上
------------------------------------------------------------------------------
1.3 鞋底防穿刺性能;经穿刺试验,钢钉不得穿透内衬底。
1.4 鞋底应有防滑齿或防滑花纹。
1.5 热加工工种穿用的皮安全鞋,需经耐热、耐燃试验,不得发生变形,燃烧速度不大于1mm/s。
1.6 每双鞋的整体重量不超过2公斤。
1.7 其它性能要求按照轻工业部部颁标准,线缝皮鞋SG 27--74,模压皮鞋SG24--74执行。
2.试验方法
2.1 静压力试验。
2.1.1 试验仪器:采用的压力试验机精度±1%,最小刻度值在5kg以下,测量范围不得小于2000kg。试验平台面积直径要大于75mm,上下平台呈平行状态。
2.1.2 试样准备:将产品的内包头后缘向后延长25±3mm的鞋帮和衬里外,将下余的部分都割掉,仅留鞋头和鞋底作为试样,试样示意图如图1。
图1(略)
2.1.3 试验方法:在试样内包头最高部分,放入同等高度22mm直径的橡皮泥圆柱体,并将试样中橡皮泥部位放在压力试验平台的中心部。以3~5分钟的速度缓慢加压,当压力达到1,400kgf后停机1分钟,再使压力恢复至零:取出橡皮泥,测其高度。≥15mm时为合格。
2.2 冲击试验:
2.2.1 冲击试验的仪器结构如图2。
图2(略)
2.2.2 试样准备:同2.1.2规定。
2.2.3 试验方法:试验机重锤的重量为23±0.2kg。将式样固定在装置上,按表1规定调整重锤落下高度。然后使重锤自由落下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取出橡皮泥测定其尺寸,≥15mm时为合格。
2.3 防砸鞋的穿刺试验:用60号(标准型GB346--75)钢钉,放在压力机平台上,用橡皮泥固定直立,放在鞋底的前掌中心部缓慢加压,当压力达到50kgf时停机检查。
2.4 耐热性能试验:将试样放在100±5℃烘箱内,烘烤20分钟后,冷却至常温后检验。不得有变形,干裂现象。
2.5 耐燃性试验:将试样的鞋面剪成150×13mm的长条,夹在滴定台的夹具上,使之与水平方向成45°角。然后用酒精灯燃其下端,测定火焰蔓延到中心位置的时间,计算出其燃烧速度。试样数为三条,取其平均速度为燃烧速度。
3.检 验 规 则
3.1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本标准要求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生产,销售。
3.2 产品由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有产品合格证和技术鉴定部门发放的监验证。
3.3 产品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其它按标准规定。以1000双为一批,2‰随机取样,如其中静压力、冲击试验有一项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4.标志、运输和保管
4.1 每双鞋应有以下的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统一鞋号,产品等级,监验证,合格证,生产年,月,日。
4.2 外包装应具有以下的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级,货号,箱号,毛重,装箱日期。
4.3 运输和保管时应避免曝晒、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保管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产品存放应离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的距离。
附录A:皮安全鞋防砸内包头
防砸内包头为皮安全鞋的主要部件,它属于专业化生产的产品,如该产品能符合标准要求,即可保证皮安全鞋的防砸性能。
A1 技术要求
图1(略)
A1.1 产品的尺寸见图1。从内包头的尖部到后边缘水平距离a为40~60mm;高度b为35mm以上;下边为卷边呈水平弯曲,卷进的宽度c要在3mm以上。
A1.2 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滑,边缘、棱角要呈圆弧形。钢制品要进行防锈处理。
A1.3 静压力、冲击试验方法同皮安全鞋标准要求,但试样不用制备,直接用防砸内包头进行试验。试验后的间隙高度≥22mm为合格品。
A2 其他
A2.1 检验规则:1000个为一批,按4‰随机取样外,其它同前标准中要求。
A2.2 标志,运输和保管同前标准要求。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