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官应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田凌

时间:2024-07-06 08: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官应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对此会有如下理解: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四是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笔者也赞同以上的第一、第四点,但不认可第二、第三点。不认同的理由如下: 分居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即双方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不能是专指夫妻性生活,而应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全部。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是以家庭为伦理外壳,涉及经济、情感、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社会关系,因此夫妻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规定,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作为夫妻分居的实质。如果那样理解的话,将导致这样的现实困境即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凭借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双方未履行性义务,但它们能否证明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即有的法官或法院支持这种证据,有的不支持这种证据。因此可以这样说该规定在执法上没有可操作性,不能有效防止裁判的随意性。如果将双方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列为分居的实质考量之中,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无和可能,并且从人性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

田凌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特惠税率(%)
1 03023200 鲜、冷黄鳍金枪鱼 12 0
2 03034300 冻鲣鱼 12 0
3 03035200 冻鳕鱼(大西洋鳕鱼、太平洋鳕鱼、格陵兰鳕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 10 0
4 03037600 冻鳗鱼 12 0
5 03055910 干海马、干海龙 2 0
6 03062190 未冻的龙虾 15 0
7 03076090 其他蜗牛及螺 14 0
8 03079990 其他冻、干、盐制软体动物、水生无脊椎动物 10 0
9 05119990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的死动物 12 0
10 06029093 菊花 10 0
11 06049100 鲜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10 0
12 07099090 鲜或冷的其他蔬菜 13 0
13 09012200 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 15 0
14 09023090 每件净重≤3kg的其他发酵、半发酵红茶 15 0
15 09024090 每件净重>3kg的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15 0
16 12119039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6 0
17 12129999 鲜、干的其他供人食用的植物产品 30 0
18 14011000 竹 10 0
19 14042000 棉短绒 4 0
20 16054090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甲壳动物 5 0
21 16059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5 0
22 18020000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10 0
2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17 0
24 21039090 其他调味品 21 0
25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2 0
26 25051000 硅砂及石英砂,不论是否着色 3 0
27 25059000 其他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 3 0
28 25120090 其他硅质化石粗粉及类似的硅质土 3 0
29 25169000 其他碑用或建筑用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3 0
30 25251000 原状云母及劈开的云母片 5 0
31 25291000 长石 3 0
32 27131190 未煅烧石油焦 3 0
33 28112200 二氧化硅 5.5 0
34 28259090 其他无机碱;其他金属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 5.5 0
35 28263000 六氟铝酸钠(人造冰晶石) 5.5 0
36 33079000 脱毛剂、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9 0
37 34011100 盥洗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10 0
38 34021100 阴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 6.5 0
39 38099300 制革工业用其他税号未列名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剂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6.5 0
40 38247500 含四氯化碳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1 38247600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2 38247800 含全氟烃或氢氟烃的,但不含全氯氟烃或氢氯氟烃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3 38248100 含环氧乙烷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4 38248200 含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5 38248300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6 38249091 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 6.5 0
47 38249099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 6.5 0
48 3901902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6.5 0
49 3903300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6.5 0
50 39072010 聚四亚甲基醚二醇 6.5 0
51 39072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聚醚 6.5 0
52 39076090 其他初级形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6.5 0
53 39211990 其他泡沫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 6.5 0
54 39232900 其他塑料制的袋及包 10 0
55 39261000 办公室或学校用塑料制品 10 0
56 40119200 农业或林业车辆及机器用非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的新充气橡胶轮胎 25 0
57 40169390 硫化橡胶制其他用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垫 15 0
58 40169990 其他未列名硫化橡胶制品 10 0
59 41044990 其他干革(坯革) 7 0
60 41062200 山羊或小山羊皮干革(坯革) 14 0
61 41139000 其他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动物皮革 14 0
62 42021290 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箱包 20 0
63 42031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 10 0
64 4203301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腰带 10 0
65 4203302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腰带及子弹带 10 0
66 4205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12 0
67 46012990 其他植物材料制席子、席料及帘子 9 0
68 50071090 其他绸丝机织物 10 0
69 5007201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桑蚕丝机织物 10 0
70 50072019 其他纯桑蚕丝机织物 10 0
71 5007202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柞蚕丝机织物 10 0
72 50072029 其他纯柞蚕丝机织物 10 0
73 5007203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绢丝机织物 10 0
74 50072039 其他纯绢丝机织物 10 0
75 50072090 其他纯丝机织物 10 0
76 50079010 未漂白或漂白其他丝机织物 10 0
77 50079090 其他丝机织物 10 0
78 51061000 非供零售用粗梳纯羊毛纱线 5 0
79 51121900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10 0
80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5 0
81 52051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5 0
82 52051400 非零售粗梳较细支纯棉单纱 5 0
83 52052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5 0
84 52052400 非零售精梳较细支纯棉单纱 5 0
85 52054400 非零售精梳较细支纯棉多股纱 5 0
86 52082200 漂白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 0
87 52083300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0 0
88 52084200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 0
89 52084900 色织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 0
90 52085100 印花的轻全棉平纹布 10 0
91 52093100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0 0
92 52093200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0 0
93 52093900 染色的重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 0
94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0 0
95 52095100 印花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0 0
96 53031000 生或沤制黄麻,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5 0
97 53039000 经加工、未纺的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5 0
98 53050092 加工、未纺的椰壳纤维及椰壳纤维废料 5 0
99 53071000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单纱 6 0
100 53072000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多股纱或缆线 6 0
101 53101000 未漂白黄麻或其他韧皮纤维织物 10 0
102 53109000 其他黄麻机织物或韧皮鲜为纤维织物 10 0
103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0 0
104 54075200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10 0
105 54077200 染色的其他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10 0
106 55102000 非零售与毛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 5 0
107 55109000 非零售与其他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 5 0
108 55121100 未漂或漂白的纯聚酯布 18 0
109 55129900 其他纯合成纤维布 10 0
110 551329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其他合成纤维布 10 0
111 551341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0 0
112 55142300 与棉混纺染色的其他重质聚酯布 10 0
113 56031110 每平米≤25g经浸渍化纤长丝无纺织物 10 0
114 56031210 25g <每平米≤70g浸渍化纤长丝无纺织物 10 0
115 56039290 25g <每平米≤70g其他无纺织物 10 0
116 56039490 每平米>150g的其他无纺织物 10 0
117 56041000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 5 0
118 5607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线、绳、索、缆 5 0
119 56090000 用纱线、扁条、绳、索、缆制其他物品 10 0
120 57021000 “开来姆”等手织地毯 14 0
121 57023900 未制成其他纺织材料起绒铺地制品 14 0
122 57039000 其他纺织材料簇绒地毯及其他簇绒铺地制品 14 0
123 57050010 毛制其他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 14 0
124 57050020 化纤制其他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 10 0
125 57050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地毯及铺地制品 14 0
126 58041030 化纤制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12 0
127 58063200 化纤制其他狭幅机织物 10 0
128 58063990 其他材料制其他狭幅机织物 10 0
129 58079000 非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0 0
130 59119000 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纺织产品及制品 8 0
131 61032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 20 0
132 61042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17.5 0
133 61043300 合纤制针织女上衣 19 0
134 61044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连衣裙 16 0
135 61044300 合纤制针织或钩编连衣裙 17.5 0
136 61045300 合纤制针织或钩编裙子及裙裤 16 0
137 61046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38 61051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16 0
139 61052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17.5 0
140 61062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17.5 0
141 61101200 喀什米尔山羊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4 0
142 61101910 其他山羊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4 0
143 61103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6 0
144 61171000 针织或钩编披巾、头巾等 14 0
145 61178010 针织或钩编领带及领结 14 0
146 62021290 棉制女式大衣、斗篷及类似品等 16 0
147 6203220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17.5 0
148 62033100 毛制男式上衣 16 0
149 62034290 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50 62043200 棉制女式上衣 16 0
151 62043300 合纤制女式上衣 17.5 0
152 62044200 棉制连衣裙 16 0
153 62045100 毛制裙子及裙裤 14 0
154 62045200 棉制裙子及裙裤 14 0
155 62046100 毛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56 62063000 棉制女衬衫 16 0
157 62064000 化纤制女衬衫 17.5 0
158 62093000 合纤制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16 0
159 62142000 毛制披巾、头巾、围巾及类似品 14 0
160 6214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披巾、头巾及类似品 14 0
161 62151000 丝及绢丝制领带及领结 14 0
162 62160000 非针织非钩编手套 14 0
163 63025190 棉制其他餐桌用织物制品 14 0
164 63029100 棉制其他盥洗及厨房织物制品 14 0
165 6307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成品 14 0
166 64062000 橡胶或塑料制的外底及鞋跟 15 0
167 65059090 针织或成匹织物制成的帽类 20 0
168 65069990 其他材料制的未列名帽类 24 0
169 66019100 折叠伞 10 0
170 67041900 合成纺织材料制其他假发、须等 25 0
171 68022990 具有一个平面的其他石及制品 15 0
172 68128000 青石棉或青石棉混合物制品 10.5 0
173 68129900 其他石棉或石棉混合物制品 10 0
174 69131000 瓷塑像及其他装饰用瓷制品 15 0
175 70072190 车辆用层压安全玻璃 20 0
176 70091000 车辆后视镜 10 0
177 71039100 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 8 0
178 73021000 钢轨 6 0
179 730520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粗套管 7 0
180 73062100 不锈钢焊缝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 3 0
181 730629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 3 0
182 73101000 容积50-300L钢铁制盛物容器 10.5 0
183 73158200 其他焊接链 12 0
184 73182100 弹簧垫圈及其他防松垫圈 10 0
185 73182900 其他无螺纹紧固件 10 0
186 73192000 安全别针 10 0
187 73201020 汽车用片簧及弹簧 10 0
188 73201090 其他片簧及簧片 10 0
189 73219000 非电热家用器具零件 12 0
190 73269010 其他工业用钢铁制品 10.5 0
191 73269090 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8 0
192 740329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1 0
193 740919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4 0
194 74152100 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10 0
195 74199110 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 10 0
196 76012000 未锻轧铝合金 7 0
197 76161000 铝钉、螺钉、螺母、垫圈等紧固件 10 0
198 78011000 未锻轧精炼铅 3 0
199 79020000 锌废碎料 1.5 0
200 82019000 其他农业、园艺、林业用手工工具 8 0
201 82031000 钢锉、木锉及类似工具 10.5 0
202 82082000 木工机械用刀及刀片 8 0
203 82083000 厨房或食品加工机器用刀及刀片 8 0
204 83014000 其他锁 14 0
205 83040000 贱金属档案柜、文件箱等办公用具 10.5 0
206 8306299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8 0
207 84133029 其他燃油泵 3 0
208 84137099 其他离心泵 8 0
209 842129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5 0
210 84213930 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5 0
211 84213990 其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5 0
212 84219990 其他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 5 0
213 84314320 其他钻探机用零件 4 0
214 84662000 工件夹具 7 0
215 84798200 其他混合、研磨、筛选、均化等机器 7 0
216 84818010 其他阀门 7 0
217 8481809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 5 0
218 84833000 未装滚珠或滚子轴承的轴承座 6 0
219 84841000 金属片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 8 0
220 84842000 机械密封件 8 0
221 84879000 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机器零件 8 0
222 85044099 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 10 0
223 85049019 其他变压器零件 8 0
224 85049090 其他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 8 0
225 85113090 其他用途用分电器、点火线圈 8.4 0
226 85162990 电气空间加热器 10 0
227 85169090 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其他零件 12 0
228 85229091 车载音频转播器或发射器 20 0
229 85229099 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用其他零件 20 0
230 85364100 电压≤60V的继电器 10 0
231 85392130 机动车辆用卤钨灯 10 0
232 86071990 转向轮及其零件 3 0
233 86073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钩、联结器、缓冲器及其零件 3 0
234 87083091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6 0
235 87088010 税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悬挂减震器及零件 10 0
236 87089100 机动车辆的散热器(水箱)及零件 10 0
237 87169000 挂车、半挂车及非机动车用零件 10 0
238 90159000 大地测量仪器及装置的零附件 5 0
239 90212900 牙齿固定件 4 0
240 90271000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7 0
241 90303200 带记录装置的万用表 8 0
242 90303900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带记录装置 8 0
243 90308490 其他电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8 0
244 90321000 恒温器 7 0
245 92060000 打击乐器 17.5 0
246 92099990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乐器零件 17.5 0
247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20 0
248 95072000 钓鱼钩 21 0
249 96019000 其他已加工动物质雕刻料及其制品 20 0
250 96062100 塑料制钮扣,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1 0
251 96062900 其他钮扣 15 0
252 96083910 自来水笔 21 0
253 96083990 其他钢笔 21 0
254 96091010 铅笔 21 0
255 96121000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 10.5 0
256 96151100 硬质橡胶或塑料制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18 0
257 97011010 手绘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原件 12 0
258 97019000 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 14 0

备注:以上商品清单以2008年税则计。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征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

第二章 土地收储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征购、收回、储备、开发、供应、管理。

  第七条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措施;

  (五)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收储范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的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

(一)原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因土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出让人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四)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

  (五)关、停、并、转、撤、迁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

  (六)用地单位主动放弃土地使用权,要求市政府收购所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七)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

  第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或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及企业外迁的,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等价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第十二条 通过有偿或置换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收回或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土地征购

  第十三条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购,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征用土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应安置的人员实行货币和养老保险双重补偿安置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六条 被征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购耕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开垦与所征购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及设计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形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形式:

  (一)实物储备。通过收回、收购、征购、置换、补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进行的土地储备。

  (二)规划储备。对于一些成片待开发和实施旧城改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将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以规划的形式确定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进行规划储备。

  (三)信息储备。对于一些不急于收回或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根据土地市场需求进行信息储备。

  第十九条 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宣布破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注销登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收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应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科室,共同对申请收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向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测算,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价格确定。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或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产权价格和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六)方案报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定金,土地收购定金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的20%确定。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费用测算结果和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属于旧城改造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约定支付收购资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储备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应权属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产权明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七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国有储备土地,应当按计划供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应当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拟定具体宗地的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对经批准的供地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

  (三)供地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者向市财政部门缴纳相关土地价款。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费收据及用地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八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筹融资计划经市收储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所有筹融资活动所获得的资金全部统一划入该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收购储备。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储交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进行土地储备地块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在合理控制土地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的基础上,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末,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第三十五条 土地收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收储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财政部门从本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不低于20%比例的储备金,或以收购储备地块设定抵押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储备金,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作土地收储的专项资金构成。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收支管理,并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单位法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接受市土地收储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价款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不予退还定金。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铁力市、嘉荫县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