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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的特点及管理/于泽昕

时间:2024-07-07 07:2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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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的特点及管理

于泽昕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产生的电子文件也越来越多。电子文件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输数字代码序列。由于电子文件的传输快捷性、可复制性等优点,使得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实,这就给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档案管理如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步伐,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已成为当前档案工作者需要不断加以关注和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特点

  1、操作方便,简单易行,自动分类组合,便于管理。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是,档案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档案业务部门接收,文件一年一归档。传统的档案管理十分注重档案的整理分类。因为是手工检索,需要整理清楚,分类精细,将每份文件归人相应的类别和合适的案卷,便于日后检索。分类和组卷花费了档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件与档案的界限已不复存在。文书处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享一个办公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文件一旦形成,可以马上储存,随时归档。有关部门既可以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经过整理,按档案部门归档,也可将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传输到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再根据归档的要求,及时将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信息下载或刻录到光盘等载体上记录下来,转化为电子档案。

  2、容量大,何种小,节省库房存储空间。传统的纸质档案需庞大的库房和装具来进行存放和保管,而电子文件载体所容纳的信息量是纸质档案所无法比拟的。在保管上,它可以大大节省档案装具和库房空间,降低保管成本。

  3、检索快捷,提高档案利用率。利用者要借阅纸质档案,必须到档案室或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后如需复制档案,还需办理审批手续。在办公造化系统中,储存电子文件的信息数据库是档案部门与办公业务部门共享的,用户可通过办公室的电脑在档案部门的网络上直接查找并选择档案信息,并可方便地复制存储方便快捷。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管理的影响

  电子文件能在通信网络上迅速地进行传递;它的利用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可共享,但它不再具有纸质文件的直观性,需要借助计算机等数字设备才能阅读、处理,并且它的保管上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要求也很高,使其在诸多方面对档案管理产生了影响。

  1、改变了原有的管理对象、流程和方法。电子文件材料由拟稿者直接输入磁盘,并可在磁盘上进行修改加工,一旦贮入办公信息数据之中,即由档案、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文件材料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可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归档时,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改变了分类方式。鉴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的实体分类整理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这是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仅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循征和内容循征都已经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材料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合,不再需要像纸质文件那样进行繁重的实体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造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整理。

  3、改变了鉴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的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随之扩大,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均被列入分析范围。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要求根据文件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将会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故而很难对其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再加上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

三、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主要措施

  1、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电子文件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磁性物质极易受外磁场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光盘是利用激光进行信息存取的,它由盘基、记录介质和保护层等部分组成,而目前光盘常用的记录介质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所以要长久保存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2、建立电子档案。目前,正处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并存的过渡期,认真做好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新型电子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从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入手,通过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3、提高电子文件管理人才的业务素质。面对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既要具备档案管理基础知识,熟练地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又要熟练掌握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数字通信技术等,努力尤为适合信息时代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繁荣和净化城乡出版物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含挂历、年历、年画、台历)、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含复制,下同)、发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及出版物版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邮电、铁路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六条 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按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及著作权授权材料报省版权局初审,经国家版权局认证批准后到市版权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临时增版、增期,应报市新闻出版局登记审批。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得刊载内部出版物出版的消息和广告,不得转载内部出版物的文章,不得单独加印、定价或发行“周末版”、“月末版”等专版,不得买卖书号、报刊登记号。
第九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部门编印出版的供内部使用的非赢利性的图书资料,应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内部图书资料不得定价、公开陈列销售、公开发行、刊发广告;不得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境内的涉外单位传播。
第十条 各种出版物在出版后一周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送缴样本(含样报、样刊、样书、样带)。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一条 出版物的印刷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出版物印刷(含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装订、打字、复印、影印、油印、誊写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许可并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第十二条 申办印刷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办图书、报纸、期刊和内部图书资料印刷业务的,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同意或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明;
(二)申办非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审核,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领取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承印没有出版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加印、销售、承印各类图书、报纸、期刊或将委印单位的纸型及印版底版租借、转让;不得承印反动、淫秽、色情、凶杀、
暴力、封建迷信等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四条 印刷图书报刊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承印的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上刊印图书标准书号或报纸、期刊登记证号;在承印的内部图书资料上刊印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将委托合同报市版权局初审后上报省版权局批准。
任何单位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将作为资料片引进的外国电影复制成录像带或激光视盘,不得征订发行和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季向市新闻出版局承报季度承印情况表及书报刊样本。

第四章 出版物的发行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一)申办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
(二)申办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三)申办音像制品二级批发业务,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四)申办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核许可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申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县(市)、区出版物管理部门申请,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核许可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六)申办电子出版物(不含PQ、IPQ激光唱盘、视盘)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外地出版、发行机构在我市设立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需经当地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大连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版发行机构在我市开办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许可证明规定的范围、方式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涂改、转借、倒卖、翻印、伪造、复制、出租许可证明;不得一证多用和易地使用许可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更换法人代表和经
营地点,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要向批准机关交回许可证明。
第二十条 出版物进出大连市,应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有关手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二级批发单位,在批发前应将样书、样报、样带、样盘报送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在指定的批发经营场所开展批发业务,不得在场外进行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要有正确的版权记录,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市内各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应在指定的市级供片站购买录像节目。禁止放映国家明令禁止和非法录像节目。
第二十三条 举办出版物展销、展览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 シㄋ玫模ξシㄋ枚?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规定涉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

1987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25号文收悉。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问题,来照要求出具证明。经阅,照会所附的判决书,是一审判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该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你司可与作出该判决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出具证明,以便你司回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