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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23:5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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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3月29日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一切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悬挂、张贴的下列广告:

  (一)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如下表)。

类型 a(m)或S(㎡) 备注
大型 a≥4或S≥10 a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S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单面面积。
中型 4>a>1或10>S>1
小型 a≤1或S≤1



  (二)按设置形式分为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LED显示屏、电子显示屏、三面翻户外广告、车身广告、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空飘气球、软体横幅、门楣广告、促销宣传牌、充气拱门、临时舞台、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

  第四条 内江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政策等重大事项,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查与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第七条市规划、住建、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八条固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编制《内江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分为严控区和规范区。

  (一)严控区:城市绿化地、高速公路入口、甜都大道、汉渝大道、西林大道、汉安大道、大千路、兰桂大道、东桐路、双苏路、双洞路、玉溪路、公园街、321国道入口、甜城湖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规范区:建成区内其余路段区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可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可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可能造成行道树或绿地损毁的;

  (五)属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控制地带的;

  (六)属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设施的;

  (七)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建成区内所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原则上由政府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管理;不宜采取市场经营方式的,经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采取协议出让经营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年限一般为3年。

  以拍卖方式获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出租,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确定为公益广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广告位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报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将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店招店牌设置标准发放经营业主,业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置。

  第十五条 设置固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超过50㎡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出具有审查资质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及审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六)广告设施设置期间的安全保障及设置后广告设施的维护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宣传的,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施工围墙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画面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画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期限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一)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禁止在楼顶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三)设置单位(个人)须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及设置期限。

  (四)设置面积要求:

  1.LED字幕显示屏:1㎡≤面积≤10㎡;

  2.电子显示屏:10㎡≤面积≤100㎡;

  3.三面翻户外广告:100㎡≤面积≤500㎡。

  (五)使用年限: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1年;三面翻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显示屏一般不超过8年。

  第二十二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一)店招店牌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进行设置。以每一栋楼群为单元,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店牌高度不得高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大楼入口处规范统一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二)鼓励推广使用亚克力材质、LED光源等新材料、新工艺设置店招店牌。

  1.严控区域内所有店招店牌都应使用铝塑板、亚克力、吸塑或更高档材质;

  2.规范区域内或传统老字号店铺的店招店牌可采用木、竹等其它材质;

  3.新建楼(街)的店招店牌一律使用铝塑板、亚克力、吸塑或更高档的材质制作。

  (三)使用年限:以木、竹或其它材质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钢架材质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LED字幕屏、夜景灯光亮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内容:店招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致。

  (五)颜色:相邻的招牌色调与整栋楼(街)要协调,保持整体形象。

  (六)其他情形:店招店牌下方如需设置LED字幕屏、夜景灯光亮化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部门登记。其设置的亮化照明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民休息。

  LED字幕屏规格:长≤店招店牌长,宽≤0.5米。

  夜景灯光主要亮化方式有:

  1.全“七彩”霓虹灯或LED灯;

  2.双色或单色霓虹灯;

  3.招牌主要内容、字体为霓虹灯。

  第二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若在临街人行道上进行设置的,须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6米。

  (二)在施工建筑物上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三)因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最长期限不超过30日。其中:

  1.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充气拱门的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必须安全、牢靠。

  2.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四)因举办大型文化、庆典、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于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

  (五)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期,确需延期的,须在活动结束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由设置单位(个人)自行及时拆除;广告设施拆除后,须恢复场地原貌。

  第五章监管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规划、住建、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问题,并督促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和维护。

  (一)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并向原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达标的大型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二)对污染、破损、掉字等存在缺陷或有损美观的,设置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具有抵御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经营需要变更店招店牌的,须按照店招店牌设置要求重新设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或变更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

  (四)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长期闲置,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

  (六)违法占用、遮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的;

  (七)户外广告设施残缺、破损,文字或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置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承担,并可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能抵御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并可给予相应处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间,设置单位(个人)或其他责任人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处以收回户外广告位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个人)自行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自行拆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发布户外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5年。




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

苗 勇


[内容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一生,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自身情况的变化,一位领导干部才能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如果他没有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干部的资格。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二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只有完成了这两大继续社会化的任务,领导干部才能经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
关键词:社会化 继续社会化

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樟椿宝,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原局长,1995年4月,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然而,谁能想到,就是这个樟椿宝,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就是他,曾经把父辈因落实政策而分得的9万元人民币无偿捐献给国家。而今却伸出罪恶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①
改革开放以来,这么多的领导干部——从基层的乡镇领导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倒下了,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面对这众多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每每发问:他们为什么不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最后令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黑暗之路?难道他们本来就不具备做领导人的素质?
社会学原理揭示,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人的社会化,费孝通认为“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②初生的婴儿,还只是个自然人,要成为社会人,他还必须学习文化,掌握生存技能和行为规范。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比如,过去在印度发现的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虽然已长到7、8岁了,但不会说话,没有情绪表现,四肢爬行,吃生肉,其行为象野兽而不象人类,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通过学习,人成了社会人,进入社会后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人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了社会化的任务,还必须继续社会化。“由于社会是一个变动体,生产技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必须不断调适自己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还要继续。”③并且,适应与不适应又是相对而言的。社会变化了,人必须继续社会化,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个人自身情况的变化,比如工作岗位转换、职务升降以及年龄增长等,也会同社会产生一定的不相适应的情况,也有个正确看待自己、调整心态以适应社会的过程,有一个继续社会化的任务。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我们不能说,这些领导干部,天生就是犯罪的料。分析这些罪犯的人生经历,我们看到,除了极个别投机分子外,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有的甚至还是廉政建设的标兵,所以,他们才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比如樟椿宝,甚至把自己的9万元钱都捐献给了国家。这时的他,是无私的。他们的蜕化,都是在从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的堕落,直接的原因就是继续社会化的失败。为此,我们深深感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乃是终身的事情。领导干部如果不能自觉地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的角色资格,不再是社会化的人了,必须接受惩罚,进行再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更是如此。为此,我们总结一下这些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失败的教训,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极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类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当社会存在变化了,人应当相应社会化。同样,当个人自身某些因素变化了,尽管社会不变,也存在着人与社会相脱离的危险,人也有个社会化的任务。
就第一类情况看,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是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变迁中,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继续社会化,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变革了的社会。在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面胜利、党中央由河北省西柏坡迁往北平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中国共产党人进京后,绝不学李自成。这实际上就是革命者在新的环境中,要继续社会化的问题。继续社会化任务完成得好,就能抵挡住各种负面东西的侵蚀,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如南京路上好八连。如果完成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国后不久开展的“三反”运动,就是党中央鉴于相当一部分干部不能经受住社会变革的考验而开展的。1952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指出,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6334人)。三反运动开展以来,有效地揭露了党员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23万多人要受行政处分,占贪污人数18%强,受到各种不同的刑事处分者共5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人数的16.5%,其中将有6万左右的党员要受党纪与行政的处分,2万人左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④这些违法乱纪的人,都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跟上时代的节拍,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所抛弃了。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是社会变迁的年代。随着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曾经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否则,一个人就会与社会相分离。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巨大变迁的时期,每一位领导干部,毫不例外地都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完成得好坏如何,决定着这个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新时期的领导工作。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没能过了这一关,他们是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尽管他们原来表现得如何出色,但在新的环境中间,在新的考验面前,他们没能使自身适应新的社会,走上了犯罪道路。邓小平深刻地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哪个时候能比的。”⑤1983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王从吾代表常委会提出《关于一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的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宣布:到1982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000多件,已结案8600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被依法判刑的近30000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多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467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000多万元。⑥1982年至1989年一季度,全国监察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59万多件,处分党员近102万人。⑦从上述的数据可以证明,在社会变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重任,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自觉地去完成好。否则,不断会有人被人民送进与社会隔离的监狱,强迫进行再社会化。
2、因社会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也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变革,人们是通过党的政策和国家经济形势所感受到的。社会小环境的变化,是在社会大环境变革的基础上,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变化。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等,都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必须由个人在政府、市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公平地竞争获取。个人物质利益意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而在消费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个人需要,是继续社会化的一大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没有适应这一新情况,抵挡不了非主流文化诸如追名逐利、自私自利等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追求畸形的需要,或者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进而步入堕落的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在任市政府秘书长期间,我经常陪市领导参加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庆典活动,到外省、香港等地招商、洽谈,到国外考察招商引资。与港商、台商和省内外私营、老板频繁接触,使我开阔了眼界,在与外商和私营企业老板的接触过程中,我没有从他们身上学习正面的东西,如创业精神,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是羡慕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且逐渐开始追求、效仿,不知不觉地,人生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病变,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转向了追求个人的奢侈享受。……我由过去被动地接受别人吃请到主动频繁出入高档酒店,酒足饭饱之后,还要去洗桑拿、泡舞厅、打保龄球;由原来羞羞答答地收礼,到不断地为他人谋私利,从中收受贿赂,一次收几万、甚至十来万元也脸不变色心不跳;由最初的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到主动地找‘小姐’嫖娼。这时,我已经完全没有了共产党的气味,已经完全堕落为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⑧可见,领导干部在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如何避免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影响,杜绝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腐朽意识,是完成自身继续社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第二类情况看,也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年龄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随着一个人的年龄增长,必然会带来心理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对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将面临着仕途到顶、退位失权的考验。如果不能调整心态,摆正角色,就会失去正常的社会角色。职务犯罪中的“五九”现象,就是年龄变化中继续社会化失败的表现。浙江省金温铁路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原总指挥杨国章,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好处理退离问题,而重重摔了一跤。杨国章从1985年被任命为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至1996年2月离休,手中一直握有实权,参与了多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时,杨尚能自律。他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接受礼物,不自己介绍工程承接单位等。1992年刚任金温铁路工程总指挥部总指挥时,杨还是保持了过去的作风,并给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作了“不吃施工单位的饭,不介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选择施工单位),不接受礼物……”等五条廉政规定。但是,杨国章最终还是在离休前栽倒了。在选用干部、发包工程、拆借资金及补助工程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⑨大量的事实证明,每位领导干部要保持好晚节,在年龄增长、临近退离的时候,应当自警、自省,自觉地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
2、因职务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一是职务升迁后的继续社会化。职务上去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随至而来的各种考验也多了。在现今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奉承腐蚀的对象。他们为了达到“寻租”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用金钱和美色,“死命”地拖领导干部下水。每位领导干部到了新的岗位,都应当清醒意识到这点,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否则,自以为是,得意忘形,尾巴翘得老高,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情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浙江省平阳县委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顺根受贿案说明了这点。董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5.5万元,美金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在自我交代材料中说:“当上组织部长后,糖衣炮弹象潮水般涌来。”终于没有抵挡住腐蚀而倒下了。⑩二是职位变动不顺意时的继续社会化。领导干部在没有得到重用、岗位调动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时,往往会心理失衡,产生失望情绪,自身的抵御各种腐蚀的能力严重下降。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来。因先后受贿16.9万元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懂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便是生动的一例。陈文宪也有过骄傲的过去,他说:我曾在农场劳动、在农场入党,当时觉得自己党性观念比较强,从来不敢去想也不敢去收人家的东西。我一直在回忆,在当副乡长时,人家送我一只鸭子我都退回去。当时总觉得不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要。在做温州市长时,也能把握好自己。陈文宪的腐化堕落是和其职位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1996年8月,经组织决定,免去陈文宪温州市市长的职务,调往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面对组织的这一决定,陈文宪感到莫大的失落,内心深处也起了根本性转变,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行贿者趁势而入,陈文宪在新的岗位上倒下了。⑾职务的变化,是人一生中重大变化之一,如何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角色,使自己的言行合乎社会的要求,是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自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的社会化还具有终身持续性。个体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身的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个体的社会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的社会化也要随着发展变化,这样个体才能适应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与社会达到一致。因此,人的社会化,既有基本的社会化,又有继续社会化的问题。”⑿领导干部要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成为一名符合人民对领导干部角色要求的社会化的人,就一定要自觉地进行继续社会化,象周恩来所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然的话,就会发生蜕化的悲剧,这是无数深刻教训所证明了的。


注释:
①该案例见《风范· 警钟——浙江省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第385页,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风范·警钟》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费孝通主编《社会学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③⑿杨雅林主编《简明社会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书院发行,第37——38页,第39页。
④⑥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兴廉反腐录(1921年——1993年)》,西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第192——19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
⑦数据来源《廉政中国》,鲜琦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⑧该案例选自《向人民谢罪——52个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后的自白》,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⑨⑩该案例见《领导干部腐败实案100例》,中共浙江省委“三讲”教育领导小组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⑾该资料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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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决策实施和完善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改进作风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办法,是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认真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厅(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领导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督促、查办、巡视、协调、反馈。要不断探索督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改进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具体包括:
(一)文件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会议决办的事项;
(三)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四)重要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研办和会签;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方式
第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可采取电话、口头、发催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可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专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抓紧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可派人,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制度
第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查工作。
(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重大督查事项的落实,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抓好有关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要把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列入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作为考评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分级、分工负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组织落实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
(二)各级办公部门是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查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和汇总报告;其他业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日常事项的督查,各司其职,发挥整体督查功能。
(三)各承办部门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自觉维护督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九条 反馈报告制度。
(一)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将督查工作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报告要全面、翔实、准确,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决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审核查结制度。督查工作机构对下一级政府或部门上报的查结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凡不落实的,要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责成其进一步查处。
第十一条 考核评比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考核、评比,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地、州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比。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组织
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设立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完善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建立联结地县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全省纵向、横向督查网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督查网络。
第十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为督查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督查工作人员可以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负责人介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督查工作人员
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密切工作联系。上下级办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省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督查工作座谈会、协调会,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六章 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办公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核后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督查事项的落实,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倡部门领导直接见面,协商办理督查事项,避免文牍主义和互相扯皮。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的落实,要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落实事项,属于文件下达的,要在三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属于会议决定的,要在两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上报办理督查结果,要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特别是在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积极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完善督查工作的拟办、分办、协调、办结、审核、上报、归档等程序和制度,不断提高办理速度和质量。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必须严格督查工作纪律。
(一)对不重视督查工作,督查事项落实不好的,要提出批评;
(二)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对该落实的事项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和时限办结又不事先说明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督查事项不落实,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批评;
(四)对顶着不办、拒不落实的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在督查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99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