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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1:4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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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广告发布秩序得到一定的规范,但仍有部分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见附件),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同时向公众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信息,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一、为了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范围
  (一)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二)投诉举报相对集中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三)违法公告汇总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

  三、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标准
  (一)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
  (二)宣称可以治疗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四、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带来威胁的;
  (三)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编造治疗机理,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四)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发布安全警示的内容包括:
  (一)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主或产品生产企业;
  (二)违法事实的主要表现;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四)对警示的违法广告的处理(包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警示公众谨慎购买。

  六、发布安全警示的程序: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在警示的违法广告范围中,筛选出拟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从筛选出的违法广告中确定需要发布安全警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并组织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和核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需要发布安全警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四)对违法发布广告事实确凿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或产品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限期改正;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安全警示后,将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所警示的产品列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加大对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165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循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批准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设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10~100万(含1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投资额追加补贴人民币3~5万元。
(二)对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的企业以及设立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三)鼓励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于投资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经商务部认定中标后,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合作区建设开工后,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基础设施完成后再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办事处、销售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学校、培训中心,按上述(一)标准补贴。
(四)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补贴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
(五)对国际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出口外汇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六)对外经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
(七)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营业额补贴。其中:对营业额在100~5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营业额在500~10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万元;对营业额在1000~5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援外工程项目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
(八)外经企业每派出1名本市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每派出1名本市下岗工人或农村劳动力,追加补贴人民币200元。
(九)对参加由市外经贸局认可的境外国际工程承包等服务出口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人民币1万元。
二、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苏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填妥后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均一式五份,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审核划拨: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三、附则
(一)同一奖励事由不可以既依据本办法又依据苏州市其他的奖励措施兼得奖励。补贴资金来源由企业上交税收的同级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关于批转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0号)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三)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

(四)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

(五)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四、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附件2)的监测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细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应严肃处理。



附件:1.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2.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部位
抗菌药物选择

头颈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甲硝唑

心脏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神经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乳房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植入物或假体的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骨科手术(包括用螺钉、钢板、 金属、关节置换)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

胆道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泌尿外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妇产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注意: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发生率高的医疗机构,如果进行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可选用万古霉素预防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