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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4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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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度推进“三个转变”,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让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推进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采砂权等资源性有偿出让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是指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矿产和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审批权限,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合同签订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填制“缴交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负责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实行单宗核算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单宗填制“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进行清算和拨付有关费用。
  
  第三章 收益分成
  第八条 省、市、区县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一) 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省厅委托书规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收入部分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二)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三) 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区县90%、市级10%的比例分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支出,工业发展支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支出,地方经济发展支出,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地方分成收入总价款的4%提取周转资金,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土地储备周转费用。
  (二)勘查开采区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及工作经费等支出。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对管理费用实行报审制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地质勘探、勘查、开发和补偿性支出。
  (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公告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实行清算制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分成收益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比例。
  (一)工业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富市强市”战略目标。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提取。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雅安市规划区内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一次性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补助金、失业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四)地方经济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工农业重点项目建设,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大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五)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0%提取。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支出。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区县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2%提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城市融资还本付息和化解政府债务等支出。
  (七)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5%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对公务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资金不足。
  (八)其他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用于政府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有未清算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草读《最高人民法院关速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武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背景介绍:

  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制定《规定》的目:制定《规定》的目的是,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解读:(1)本条规定了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时间应当是提交答辩状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本条规定了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时限,即受理异议后的15日内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0号)中指出,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解读:(1)本条规定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只要作出准予其撤诉的,则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2)此种情形也需在裁定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中明确。(3)本条规定了改变了“先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然后再对撤诉申请裁定”的情形。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外汇兑换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发〔1981〕100号文件精神,现就外汇兑换券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外汇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其面额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二、加强对个人使用外汇券的管理。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我国内购买物品或支付住宿费、餐费、旅杂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支出,均必须使用外汇券。国内人员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任何人不准使用、
套取、倒卖外汇券。
三、搞好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集体单位外汇券的管理。
1、一切商业服务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都必须当日全部送存中国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可按单位营业需要核给一部分找零备用金),不准私自保存,不准以收抵支。
2、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等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要单独设帐登记,单独开发票。每日(或一定期限内)上交银行的外汇券实际数,必须与发票、外汇券分户帐核对相符。
3、友谊商店等有收有支单位使用外汇券向外贸、旅游系统进货,其本季度使用的金额应控制在上一季度外汇券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其余部分应售给中国银行。由银行按规定计算外汇留成。如超过上述限额进货,应使用本单位的留成外汇。
4、出售用外汇券购进的商品,必须收取外汇券,不准用外汇券进货以人民币销售,不准销给国内人员(持有中国银行证明的除外)。
5、友谊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等单位,要遵守物价管理规定,对同种商品不准标两种价格。
6、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不准把紧缺商品以外汇券标价出售。
7、外贸企业对来华客户出售零星样品或结算贸易货款尾零所收取的少量外汇券,应凭发票向中国银行结算。否则,按门市收兑对待,不计创汇实绩。
四、要加强涉外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宾兑换外汇券,不准截留外汇券,不准向国内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换取外汇券。
五、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课以罚金、行政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外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出涉外机构,直至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案件和查处逃、套汇活动办
案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986年2月21日